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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的相关规定


引言


企业增资,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的一种手段,备受各企业的青睐。国有企业虽说是带有国家所有性质的企业,但是作为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不例外地需要通过企业增资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由于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在增资过程中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增资规定,也要满足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现行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主要还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32号令”),因此像内部决策和机构批准、资产评估等程序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此,介绍企业增资流程的一些规定。


一、制订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增资方案、内部决议


根据32号令,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为此,首先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同时,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此处的公司内部决策表决等具体行使过程32号令没有说明,因此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来进行调整,即通常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二、批准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根据32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负责,而且如果增资可能导致国家控股地位失去的,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看的话,过去的一些企业国有增资行为可能会已经行不通甚至违法,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的愈发严格也可见一斑。


对于国家出资子企业的增资,通常的子企业增资只需由国家出资企业自己决定即可,但是对于重要子企业,根据32号令的规定,还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增资批准程序,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三、审计和资产评估


32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审计和资产评估主要是基于国有资产安全的考量,上述这些情形的国有资产流失性可能不大,所以对评估的要求相对较低。


四、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投资方


32号令并没有明说是否应该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资,但是32号令列举了在一些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来进行企业增资,而按照通常对规定的理解而言,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是无须专门列情形来加以说明和强调,因此可以认为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在出于谨慎态度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公开增资的,即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披露信息,但由于上述方式没有强制适用,也不排除其他的公开方式。


根据 32 号令的第 45 条和第 46 条,有如下情形经批准或者决议可以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即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资:


(1)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4)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5) 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前两种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三种由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五、签订增资协议


公开方式增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上述第41条、42条列举了公开方式增资的一些要求,并未提及到公开交易需签订增资协议,但是结合第44条,在签订增资协议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来看,是需要签订增资协议的。


非公开方式增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而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增资也同样需要签订增资协议,但是由于不需要公开进行,出于对国有资产的安全考量,根据32号令第34条、第47条的规定,则需要由国资监管机构来审核增资协议以及其他文件,如增资方案、法律意见书等。


六、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企业和投资方应按照3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登记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我的团队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团队成员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律师

吴宜桐实习律师

温伟浩律师助理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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